近年来,法院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越来越多。有人认为“公告送达”是法院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舞弊行为。中国政法大学杨振山教授说,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送达方式,主要运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,或居无定所、有意躲避,人民法院采取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、留置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当事人,这种方式是法律规定的,只要手续完备,不失为一种有利诉讼活动的合法方式。一些当事人回避法院的送达,是自己放弃了答辩、举证、反诉等权利,不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(《北京法制报》2000.5.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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